(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沈统建与宿迁市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统建,宿迁市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565号原告沈统建。委托代理人沈筱晓,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绍,总经理。被告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力,董事长。原告沈统建与被告宿迁市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沈统建于2015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统建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统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沈统建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