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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沈统建与宿迁市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统建,宿迁市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565号原告沈统建。委托代理人沈筱晓,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绍,总经理。被告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力,董事长。原告沈统建与被告宿迁市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市苏宿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沈统建于2015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统建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统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沈统建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