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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武义一百家电有限公司与武义一百家电有限公司、何祝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武义一百家电有限公司,何祝平,陈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5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负责人:徐海春。委托代理人:祝建洪。委托代理人:盛璐。被告:武义一百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祝平。被告:何祝平。被告:陈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诉被告武义一百家电有限公司、何祝平、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90元,减半收取199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