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凤梅与被执行人宽一酒家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梅,宽一酒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81号申请人王凤梅。被执行人宽一酒家。申请人王凤梅与被执行人宽一酒家生命权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