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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凤梅与被执行人宽一酒家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梅,宽一酒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81号申请人王凤梅。被执行人宽一酒家。申请人王凤梅与被执行人宽一酒家生命权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