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甲,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王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我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3163号民事判决确认,陈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婚生女王鑫儒交王某某抚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出被执行人陈某甲有供执行的财产,且陈某甲现住址不祥,其外出无确切住处。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1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正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可军临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离婚纠纷评议时间: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评议地点: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孙文政审判员:张世东、张明辉记录人:韦可军评议记录如下:孙文政:王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出被执行人陈某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陈某甲现住址不祥,其外出无确切住处。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建议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1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张明辉:同意。张世东:同意。合议庭意见: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031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甲案由:离婚纠纷王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163号民事判决确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出被执行人陈某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陈某甲现住址不祥,其外出无确切住处。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已裁定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1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执行员:张明辉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韦可军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2015)临执字第00596号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权利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甲标的0元实际完成金额0元立案时间2015.7.1结案时间2015.10.27执行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方式予以结案执行员意见建议结案处理2015年10月27日庭长意见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