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优优宝贝童装厂与时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优优宝贝童装厂,时晓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588号原告:永嘉县优优宝贝童装厂。经营者:陈小朵。经营者:许胜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晓哲,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晓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优优宝贝童装厂诉被告时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优优宝贝童装厂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嘉县优优宝贝童装厂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优优宝贝童装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永嘉县优优宝贝童装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