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家强与谢京城、黎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强,谢京城,黎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153号原告陈家强。委托代理人林振光,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京城。被告黎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强与被告谢京城、黎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强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家强负担。审判员 曾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家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