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庆敏与姜诗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敏,姜诗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敏,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姜诗陶,男,1956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敏与被执行人姜诗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姜诗陶未能按(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庆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协助将将被执行人姜诗陶名下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乐东居住区一期4栋3单元107室,建筑面积57.89平方米的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赵庆敏名下,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并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此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代理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