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此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辉,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先后七次向谷某、杨某等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5.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予以处罚,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意见。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证据也无异议。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罪名没有意义,但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且其身怀有孕,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起,被告人刘某先后多次向谷某、杨某等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约5.2克。2015年2月4日,民警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度城B栋714室将涉嫌贩毒的被告人刘某抓获。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山东省荣成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的社区矫正条件进行调查评估,结论为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刘某供述,证人谷某、杨某、付某、王某、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初媛媛、邓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毒品入库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于永智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连雪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