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926号原告谢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秋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