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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燕、曹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燕,曹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873号原告: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晏文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慧,该公司员工。被告:高燕,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曹杰,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信泰国。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了原告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燕、曹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家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曹杰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家胜代理审判员  肖金菊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项化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