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苏玖林与东阳市大通电器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玖林,东阳市大通电器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反诉被告):苏玖林,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唐军,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大通电器厂。法定代表人:陈飞龙。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苏玖林与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大通电器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玖林与反诉原告东阳市大通电器厂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玖林与反诉原告东阳市大通电器厂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玖林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东阳市大通电器厂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玖林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东阳市大通电器厂承担。审 判 长  吴霞林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