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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刚和被执行人朱静、朱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刚,朱静,朱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632号申请执行人朱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静,女,汉族。被执行人朱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朱刚和被执行人朱静、朱俐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3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静、朱俐应配合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仪坊41号103街坊12号楼30202号、建筑面积53.87平方米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075108024-11-12-302**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朱刚名下。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仪坊41号103街坊12号楼30202号、建筑面积53.87平方米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075108024-11-12-302**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朱刚名下。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37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李旭旭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