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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张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丁春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亚利,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薇,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