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珠英与李心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珠英,李心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陈珠英,女,194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钦,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金德,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心登,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义雄,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光,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珠英与被告李心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珠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珠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8元,由原告陈珠英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仁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