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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褚志龙与刘佳、邓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志龙,刘佳,邓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485号原告褚志龙。原告委托代理人姚余杰,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佳。被告委托代理人顾明松,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志龙与被告刘佳、邓海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