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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791号原告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法定代表人黄斌,董事长。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法定代表人韩江淮,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