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程某甲、周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754号原告:杨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王毅,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甲,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周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程某甲女儿。被告:程某乙,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程某甲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程某甲、周某、程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沈中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