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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功杰与北京保德威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大悦城专卖店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功杰,北京保德威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大悦城专卖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苏功杰。被执行人北京保德威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大悦城专卖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号。负责人闫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功杰与被执行人北京保德威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大悦城专卖店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5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功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功杰与被执行人北京保德威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大悦城专卖店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56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辰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