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商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朱福民、朱云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朱福民,朱云仙,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5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法定代表人:郑智勇。委托代理人:周焕满。被告:朱福民。被告:朱云仙。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辉。委托代理人:王正理。原告中国银行仙居县支行为与被告朱福民、朱云仙、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妙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仙居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周焕满和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正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福民、朱云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仙居县支行起诉称:被告朱福民、朱云仙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5日,被告朱福民由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与原告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包括《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借款金额为90万元,期限为15年,贷款由被告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执行,还款日期为每月18日,如有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贷款还以被告所购买的坐落在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XX室套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预登记手续(仙房预登字2011第200号)。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1年6月23日按约放贷给被告90万元,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3月前每期应付本息按时结清,但以后还款就没有按约及时履行。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已违约拖欠三期以上本息未还。原告在多次催讨未果之下,只得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朱福民、朱云仙立即共同归还原告购房按揭贷款本金762133.13元及利息21151.5元(利息已按约定计算到2015年8月18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另行结算到贷款还清之日止),并偿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3万元;2、原告对被告朱福民、朱云仙所有的坐落在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XX室套房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福民、朱云仙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福民、朱云仙均未作答辩。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对本案涉及的房产购买及贷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是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到2013年9月16日后,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已经通知被告朱福民、朱云仙及原告办理房产转户手续,但被告朱福民、朱云仙均未予办理。其认为本案中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过错在于原告和被告朱福民、朱云仙,因此本案责任不应该强加在担保人身上。原告要求支付的代理费不在担保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故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有:被告朱福民、朱云仙于1989年2月14日在本县原李宅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3月5日,被告朱福民与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向其购买坐落在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XX室套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1.1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291920元,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付款391920元。2011年6月15日,被告朱福民由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与原告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载明:1、借款金额为90万元;2、期限为15年,贷款由被告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执行,还款日期为每月18日;3、如有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被告承担。4、本担保项下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5、贷款还以被告所购买的坐落在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7XX室套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屋抵押预登记手续(仙房预登字2011第XX号);6、在担保责任发生后,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7、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8、若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则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借款人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保证责任。2011年6月17日,原告和被告朱福民、朱云仙在仙居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预登记手续。2011年6月23日原告按约将贷款90万元直接划至借款人即被告朱福民指定的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专用帐户内。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3月前每期应付本息按时结清,但以后还款就没有按约及时履行。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各被告仍已违约拖欠三期以上本息未还。至今,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朱福民没有办理房产转户手续,被告朱福民没有到相关部分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抵押预登记证明书》一份、《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朱福民、朱云仙结婚登记情况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被告朱福民、朱云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福民、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被告朱福民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朱福民、朱云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云仙应和被告朱福民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作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人,至今未与被告朱福民办理房产转户手续,被告朱福民没有办理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要求驳回起诉的理由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福民、朱云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借款本金762133.13元及利息(2015年8月18日前为21151.5元,从2015年8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计算的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福民、朱云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30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对被告朱福民、朱云仙所购买的坐落在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XX室套房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福民、朱云仙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3元,减半收取5966元,由被告朱福民、朱云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933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也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