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东升与鄢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升,鄢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孙东升,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鄢博,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孙东升与被告鄢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华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东升诉称:被告于2015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2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鄢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据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鄢博于2015年4月4日借到孙叔叔5000元,于2个月内还清。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经本院确认的身份证明、借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鄢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鄢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东升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鄢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