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停停与被告刘康君追偿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229号原告刘停停,女,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康君,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原告刘停停与被告刘康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军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停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康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停停诉称:被告刘康君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通过其客户经理即原告刘停停办理合约机业务,后因被告欠该公司合约机包月话费,原告刘停停为其垫付了两个月话费190975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该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190975元。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工作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及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客户经理,原告主体适格;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证明一份;3、欠条一份,以上证明原告作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客户经理以及为被告垫付话费190975元的事实。被告刘康君未答辩及提交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刘停停经河南实达国际人力资源合作有限公司派遣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客户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被告刘康君经原告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办理了合约机相关业务。后被告未按期向公司支付包月话费,原告因担心公司追究其责任,遂为被告刘康君垫付了2014年4、5月份两个月的包月话费共计190975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该垫付款,遂形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康君在拖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话费未予偿还的情况下,原告刘停停为其清偿了债务,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对原告刘停停要求被告刘康君偿还为其垫付的话费19097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康君返还原告刘停停垫付款1909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被告刘康君负担。如果被告刘康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