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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莫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3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孝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