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莫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3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孝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