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学忠与陈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李学忠,男,1961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陈立明,男,1977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忠与被告陈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忠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2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