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凤朝与郭士勇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朝,郭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868号申请执行人许凤朝。被执行人郭士勇。申请执行人许凤朝与被执行人郭士勇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徐商终字第075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许凤朝对郭士勇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许凤朝在该案中对邳州市公共交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执行人郭士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许凤朝112710.6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申请执行人许凤朝负担1668元,被执行人郭士勇负担24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执行人郭士勇负担。被执行人郭士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8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