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文楼镇。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冷水镇。李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租金464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某某长期在外,至今下落不明,在诉讼环节中都未直接送达,公告送达后以缺席判决结案,经“四查”薛某某在相关单位均无记录,银行也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书面同意暂缓执行,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薛某某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随时可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世富审判员  梁仕虹审判员  王智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