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海杰与被执行人法库县丁家房永和红砖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杰,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湾柳街村三组25号。委托代理人:程立军,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系申请人家属。被执行人法库县丁家房乡永和红砖厂,住址法库县丁家房乡湾柳街村。法定代表人张义生,系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法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法劳人仲裁字(2015)1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4日以(2015)法执字第702号执行裁定书予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法库县丁家房乡永和红砖厂所属的铲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法库县丁家房乡永和红砖厂所有的铲车(型号为XG951II)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