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鹏与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366号申请执行人:陈鹏,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教育学院通州分院教师。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2号。法定代表人:徐有西,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鹏与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共计330198元,诉讼费404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13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