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江西井盛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江西井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妙芬,张百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9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号。代表人:黄波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芦瓒、陈佩佩,该支行员工。被告: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项家村。法定代表人:陈妙芬。被告:江西井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潘阳工业园芦田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陈妙芬。被告:陈妙芬,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江西井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百炼,职业不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友公司”)、江西井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盛公司”)、陈妙芬、张百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禾友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500000元,利息230411.46元、复利3041.07元(暂计至2015年6月5日),之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收至清偿之日止;2.原告有权以被告井盛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陈妙芬、张百炼对上述第一条之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一、借款时间: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3日。二、借款金额:被告禾友公司向原告借款6500000元。三、约定利息:固定利率,年利率7.5%,展期后利率7.687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原告有权对贷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未按时支付利息,原告有权对应付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四、款项交付:2013年10月24日。五、借款用途:购货。六、担保情况:被告井盛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江西省鄱阳工业园国际轻工(芦田)产业基地福音产业园xx-xx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鄱国用(2013)第xx号]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陈妙芬、张百炼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七、还款期限:借款到期日2014年10月23日,展期后借款到期日2015年10月21日;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借款到期日,借款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3个银行工作日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原告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主动从此账户中扣收款项。八、还款情况:2015年3月21日起未支付到期利息。九、尚欠本息:截至2015年6月5日,尚欠借款本金6500000元、利息230411.46元、复利3041.07元。十、其他相关事实: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或清偿义务,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上述法律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授信业务总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展期申请书、本息清单、《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房屋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所签订的书面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之合致,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实际履行。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借款本金6500000元,支付利息230411.46元、复利3041.07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不包括对借款逾期利息或复利计收的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若被告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西井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江西省鄱阳工业园国际轻工(芦田)产业基地福音产业园xx-xx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鄱国用(2013)第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妙芬、张百炼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西井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妙芬、张百炼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90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9684元,由被告宁波禾友服饰有限公司、江西井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妙芬、张百炼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郎素娣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薛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