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夏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夏御品金樽葡萄酒有限公司、曹海滨、刘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夏御品金樽葡萄酒有限公司,曹海滨,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57-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顾鹏,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宁夏御品金樽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曹海滨,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曹海滨,男,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艳,女,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御品金樽葡萄酒有限公司、曹海滨、刘艳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571500元、利息1425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028元,承担执行费38275元,合计36258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御品金樽葡萄酒有限公司、曹海滨、刘艳的银行存款36258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有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