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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宁夏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夏御品金樽葡萄酒有限公司、曹海滨、刘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夏御品金樽葡萄酒有限公司,曹海滨,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57-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顾鹏,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宁夏御品金樽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曹海滨,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曹海滨,男,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艳,女,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御品金樽葡萄酒有限公司、曹海滨、刘艳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571500元、利息1425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028元,承担执行费38275元,合计36258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御品金樽葡萄酒有限公司、曹海滨、刘艳的银行存款36258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有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