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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被告廖程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廖程宝。委托代理人程启明,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军。委托代理人陈霞。上诉人廖程宝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廖程宝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刚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宇辉书 记 员  孙文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审判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