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8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龙玉平、慈溪市逍林柏林家具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龙玉平,慈溪市逍林柏林家具厂,慈溪市彭龙横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855-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郑铭,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龙玉平。被执行人:慈溪市逍林柏林家具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黄柏林,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彭龙横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彭德辉,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甬慈商特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龙玉平、慈溪市逍林柏林家具厂、慈溪市彭龙横机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龙玉平名下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房产证:x**,土地证: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