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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吕某。被告马某。原告吕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丹丹承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