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吕某。被告马某。原告吕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丹丹承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