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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蒙阴森泉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张春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森泉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张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蒙阴森泉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兴信,社长。被执行人张春国,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春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春国银行存款18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