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蒙阴森泉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张春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森泉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张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蒙阴森泉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兴信,社长。被执行人张春国,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春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春国银行存款18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