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平与西安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平,西安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金平,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金平与西安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宁执字第00490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金平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忠审判员  褚永发审判员  吴占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