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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唐山市曹妃甸区国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区国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工业园区。唐山市曹妃甸区国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山市曹妃甸区国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4)曹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