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恢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邢汉冰、宋洋洋与陈维昌、王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汉冰,宋洋洋,陈维昌,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邢汉冰。申请执行人:宋洋洋。被执行人:陈维昌。被执行人:王玲。邢汉冰、宋洋洋与陈维昌、王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维昌、王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邢汉冰、宋洋洋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曰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