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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执字第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孔杰与梁振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孔杰,梁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字第1089-1号申请执行人:陈孔杰被执行人:梁振发关于陈孔杰与梁振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87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振发未履行返还股权转让款276万元及违约金等义务,经权利人陈孔杰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振发以被执行人已对上述裁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现该院以(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214号立案受理,为避免给被执行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为由,向本院请求裁定中止执行(2014)穗仲案字第4870号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1089号案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陈颂敏代理审判员  彭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毅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