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柳树、许春玉等与张怀艺、张金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稿拟稿××××年××月××日年月日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20号原告林柳树,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许春玉,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林文煜,男,201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林文煜的法定监护人刘冬梅,女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东田镇桃园村后溪123号。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被告张怀艺,男,1971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金城,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建筑,男,196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玉森,男,1971年0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明捷,男,1984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先聪,1968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明辉,男,1970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燕鹏,男,1989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志程,男,1984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金杰,福建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或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洪旗星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颜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