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蔡志明、夏红芳与程伟、郑文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明,夏红芳,程伟,郑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38-1号申请执行人蔡志明。申请执行人夏红芳。被执行人程伟。被执行人郑文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040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伟、郑文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伟、郑文秀在金融等其他机构的存款或提取收入44192元(本金43000元、诉讼费757元、执行费4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海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