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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尤俊营与李东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俊营,李东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835-1号原告:尤俊营。被告:李东浩。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尤俊营与被告李东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83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交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单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