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于崇海与倪新有、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崇海,倪新有,李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634号原告于崇海。被告倪新有。被告李小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崇海与被告倪新有、李小凤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