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梅河口市利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于清仁,张国宏,焦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东大街。代表人:刘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兴斌,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于清仁,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梅河口市水道镇爱林村3组。被执行人张国宏,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梅河口市水道镇爱林村2组。被执行人焦玉和,男,汉族,1954年7月13日出生,农民,梅河口市水道镇爱林村3组。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清仁、张国宏、焦玉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判令被执行人于清仁、张国宏、焦玉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338元,执行费431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 孙 杰审 判 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项礼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