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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与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茵,武卓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049号原告崔茵,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方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卓,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原告崔茵与被告武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告武卓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钓台镇东张村宴家117号,应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的住所地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钓台镇东张村晏家117号,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