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魏某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许县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曾用名魏根芳,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许昌支公司农网部主任。因涉嫌滥用职权,2015年4月2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辉、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在任人保许昌支公司农网部主任期间,具体负责2013年许昌县榆林乡农业种植险工作。2013年4月份,其在办理榆林乡2013年政策性小麦保险过程中,明知由保险公司垫付应由农户交纳的保险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却与杨某(另案处理)多次游说许昌县榆林乡政府相关工作人员配合他们采取此方式办理保险手续,致使许昌县榆林乡财税所所长候超锋(已判)滥用职权违规为其提供许昌县榆林乡郑根喜等6365户农户的基本信息资料,人保许昌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杨某的安排下依据该信息伪造了以许昌县榆林乡人民政府作为投保人的小麦种植险投保资料,并由候超锋负责在相关资料上加盖榆林乡人民政府公章,时任人保许昌支公司经理的安珂、副经理罗某垫付应由农户缴纳的保险费176472.21元,致使人保公司非法获得国家补贴617652.73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另查明2014年12月9日候超锋因滥用职权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在任人保许昌支公司农网部主任期间,具体负责2013年许昌县榆林乡农业种植险工作。2013年4月份,其在办理榆林乡2013年政策性小麦保险过程中,明知由保险公司垫付应由农户交纳的保险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却与杨某(另案处理)多次游说许昌县榆林乡政府相关工作人员配合他们采取此方式办理保险手续,致使许昌县榆林乡财税所所长候超锋(已判刑)滥用职权违规为其提供许昌县榆林乡郑根喜等6365户农户的基本信息资料,人保许昌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杨某的安排下依据该信息伪造了以许昌县榆林乡人民政府作为投保人的小麦种植险投保资料,并由候超锋负责在相关资料上加盖榆林乡人民政府公章,时任人保许昌支公司经理的安珂、副经理罗某垫付应由农户缴纳的保险费176472.21元,致使人保公司非法获得国家补贴617652.73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公司证明,证明被告人魏某2012年1月份至2014年6月份任人保许昌支公司农网部主任,2013年负责榆林乡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工作。2、河南省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证明2013年河南省对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补贴的事实。3、被告人魏某供述:我任人保许昌支公司农网部主任期间主要负责各乡涉农保险业务开展,配合经理完成上级下达的农业保险任务。农业保险主要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其中许昌县的种植业保险主要是包含政策性小麦和政策性玉米保险。这是一项国家的惠农政策,投保费由农户承担一部分,国家补贴一部分。这项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防范自然灾害、保护农民利益。政策性小麦、玉米的保费都是由农户承担20%,剩余的80%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我省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的原则,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各级政府部门设立农业保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2013年政策性小麦保险农户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我们采取由乡政府垫付或者由我们公司经理垫付的方式,随后我们即办理投保手续,并出保单,各级财政根据我们出保单的数额来补贴相对应的金额,但具体这些补贴资金什么时候到位的我不清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各县、各乡必须成立县、乡两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农险办设在财税所。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由乡政府总体负责,农户保费收取及投保资料的收集由乡农险办具体实施办理。保费收取及投保资料收集完成后,农险办应于收到保费的当天以转账方式划转保险承办机构账户,保险承办机构自收到保费次日起承担保险责任。承保工作结束后,保险承办机构提供各村承保明细表并交乡农险办,由乡农险办配合保险公司组织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集中公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农业保险业务的操作流程是(一)保险出单必须规范。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各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农户保费、不收取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二)保险凭证必须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品种的详细资料、保险责任等;(三)保险理赔款必须到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可通过“一卡通”或投保农户存折及时将理赔款直接发放给参保人;(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条件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这些规定我知道,我们公司有这方面的文件,这些文件我也学习了,也都知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手续需要投保农户的名单、身份证号码、及种植亩数、粮食直补的银行账号,和投保人的签名或盖章,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无法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2013年1月份上级公司给我们下达了2013年的政策性种植保险的任务,我们人保公司许昌支公司开了一次中层会议,部署开展我们县的政策性小麦投保工作,经我们公司研究,由杨某负责许昌县各个乡镇的政策性小麦投保工作,各个部门的负责人都往乡里跑跑,和乡政府结合一下,争取把这项工作开展好。公司的副经理和部门负责人都分配了任务,公司安排杨某和我负责榆林乡,杨经理还和桓素峰负责陈曹乡。但在实际工作中,榆林乡的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这项工作开展难度很大。后来我们人保公司经理安某主持了关于政策性小麦投保的工作会议,副经理杨某、罗某都参加了会议,我们支公司各部门主任也参加了这个会议,当时我作为我们公司农网部主任参加了这个会议,桓素峰也参加会议了。会议中安经理传达了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决定采取游说乡财政、各乡龙头企业或者我们公司内部员工垫付应当由农户缴纳的保险费的方式,由乡政府提供农户的名单、加盖公章等办理有关手续,我们负责完善投保手续,完成投保后,再由保险公司把垫付的投保费返还给他们,将来会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的决定。2013年3月底(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们公司安排我和杨某前往榆林乡开展2013年政策性小麦保险的投保工作,我们到榆林乡后先找到了时任乡党委书记朱书记(具体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朱书记把我和杨某带到了当时榆林乡乡长王乡长(具体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的办公室,在王乡长的办公室杨某向他们宣传了2013年国家政策性小麦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希望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朱书记和王乡长开始同意,后来表示由于向农户收钱不好收,农户都不愿意入保,他们没办法。随后杨某就给他们提议由乡财政先垫付,然后做虚假理赔把乡财政垫付的钱还给乡里面,再给乡里面一定的工作经费。王乡长当时说商量商量再说。过了几天王乡长又说乡财政上没钱,拿不出这么多钱垫资为全乡农户买小麦保险。后来在2013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们公司召开经理会,会上讨论决定,由我们公司的正、副经理安某、杨某和罗某出钱垫付榆林的小麦保险属于农户投保的那部分保险费,办了之后,用理赔款来冲抵这笔资金,理赔的时候多理赔一些给榆林乡政府也弄点办公经费。我们公司通过这个决定后没几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和杨某又去榆林乡找到了王乡长,把这个决定告诉了他,让乡政府配合下把相关手续办一下,王乡长说乡里商量下。又过了两天杨某给我说榆林乡同意按我们公司提出的方案办理2013年榆林乡政策性小麦保险了,然后我和杨某就去榆林乡政府找了王乡长,当时王乡长把榆林乡财税所所长侯超锋叫到了他的办公室,让侯超锋具体负责配合我们办理榆林乡2013年政策性小麦保险的相关手续,侯超锋当时就同意了。然后我们就从王乡长办公室出来了,后面办理相关手续都是由杨某、我跟侯超锋沟通的。侯超锋为我们提供了榆林乡农户的粮食直补名册、在投保分户清单及投保单上加盖榆林乡政府印章、几十个农户银行折子等。我们办理投保手续的需要的材料及后续理赔工作都是侯超锋配合我和杨某一起完成的。2013年5月底(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经公司开会研究决定对榆林乡政府2012年的玉米保险进行理赔,以冲抵2013年榆林乡的小麦保险费(属于农户投保的20%,公司人员出资的那一部分),当时杨某把我叫到安经理办公室给我说了一下。然后公司制定了一个赔案(这个赔案是假的,实际上2012年榆林乡玉米并没有受灾),赔付了199833.47元,然后杨某给侯超锋联系让他给我们公司提供了几十个农户的银行存折,过了几天,然后杨某让我去找侯超锋拿了银行折子。2013年5月份省公司直接把理赔的钱打到其中的几个折子上了,这些存折当时都是由我负责保存的。理赔款到账后几天,杨某通知我从银行把钱取回来后交给了安某,当时加上利息有二十万多一点(具体数字记不清楚了),然后安某把杨某叫过去给了他榆林乡的工作经费,具体给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每次去榆林乡开展工作都是我和杨某一起去的,由我开车,到了之后我们一块见了乡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我协助杨某跟乡政府相关人员谈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也是我和他一起去的,后来办理理赔需要农户的银行折子是由杨某联系后,我去榆林乡政府找侯超锋拿的。我们按照之前在公司议定的方式和榆林乡财税所侯超锋共同违规办理了榆林乡2013年政策性小麦的投保手续。在办理理赔的过程中,我还和公司的张春生去榆林乡找侯超锋盖过榆林乡政府印章。我们为农户办理农业保险投保,必须要有农户的姓名、种地亩数、银行卡号、户主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没有这些信息我们无法为他们办理农业保险手续。2013年榆林乡政策性小麦保险档案中,投保农户分户名册上的签名不是农户本人签的,都是由我们公司安排人员代农户签的。2013年榆林乡政策性小麦保险我们公示了。为了完善投保或理赔手续,杨某安排我和公司员工下乡到个别村里把名单贴到公示栏上了,我们都是应付一下,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手续。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投保政策性小麦、玉米保险的保险费不能返还。4、证人杨某证言:2010年许昌县开展了政策小麦、玉米保险,这是一项国家的惠农政策,由农户承担一部分,国家补贴一部分,目的是为了防范自然灾害、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保护农民利益。2013年4月初,因前期小麦保险工作开展不理想,我公司安排我和魏某到榆林乡开展2013年政策性小麦保险的投保工作。我们先后找到乡党委书记朱东峰和乡长王某甲,当时他们表示这些工作难度比较大,我们就提议由乡政府先垫付,然后做虚假理赔把乡政府垫付的钱还给乡里。当时王某甲说乡财政比较困难,拿不出这么多钱。2013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我们公司召开经理会,讨论决定由我出3万元,罗某出5万元,安某处96000余元,垫付榆林小麦保险属于农户投保的那部分保险费,办了之后,用理赔款来冲抵这笔凑资,理赔的时候多理赔一些给榆林乡政府弄点办公经费。过了几天,我和魏某找到王某甲,当时侯所长(侯某)也在,给他们说了说我公司出钱垫付由农户承担的20%那部分,另外再给榆林乡政府一些办公经费,让乡政府配合下把相关手续办一下。王某甲说考虑考虑。过了几天,我给王某甲打电话,王某甲说乡里同意了。我和魏某找到王某甲,王某甲让侯所长负责配合我们办理保险。侯所长为我们提供了榆林乡农户的种粮补贴名册、在投保名册、投保单及理赔资料上加盖了榆林乡政府印章、10几个农户银行折子等。2013年5月底,经公司开会研究,决定对榆林乡政府2012年玉米保险进行理赔,以冲抵2013年榆林乡的小明保险费。于是公司制定了一个赔案(这个赔案是假的,实际上2012年榆林乡玉米并没有受灾),赔付了199833.47元。等省公司把理赔的钱打到侯所长提供的农户的折子上,魏某将钱取出来交给了安某,安某给我了3万元,我就将钱转交给了侯所长。2013年榆林乡政策性小麦保险的保单是真实的,但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5、证人侯某证言:我是2012年11月份任榆林乡财税所所长,主要负责财税所的全面工作。2013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甲乡长让我到他办公室,当时保险公司的杨某和魏某及榆林乡党委书记朱东峰在场,杨某向我们宣传了2013年国家政策性小麦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希望我们配合他们办理一下榆林乡政策小麦保险。王某甲说农户的钱不好收,农户也不愿意入保。杨某提议由乡政府先垫付,然后做虚假理赔把乡财政垫付的钱还给乡里,再给乡里一些工作经费。当时王某甲和朱东峰都说没有钱。然后保险公司的人就走了。过了几天,在王某甲办公室,杨某说有他们公司出钱,垫付榆林乡2013年政策性小麦保险投保资金中应由农户承担的20%资金,另外他们再给我们乡政府一些办公经费,乡政府只需要配合把相关手续完善一下就行了。王某甲说乡里商量一下再说。又过了两天,在王某甲办公室,杨某和魏某也在,王某甲给我说乡里同意保险公司的方案,让我具体负责与保险公司办理。我当时同意了。杨某说办理农业保险投保需要投保农户的姓名、种地的亩数等信息的详细名册。于是我把榆林乡全乡农户的粮食直补名册提供给他们了。过了几天,杨某说农户的投保名册和投保单必须加盖乡政府的公章,我就给王某甲打电话,王某甲说让我配合保险公司把手续办了,之后我给乡办公室主任王某乙打电话,让他把公章拿到我办公室,然后我在投保农户的名册上和投保单上把章盖了。2013年5月份,魏某说有个理赔手续需要盖乡政府的印章,我就给王某乙打了电话,让魏某找王某乙盖章去了。过了没几天,杨某给我联系说他们要把办理2013年政策性小麦保险垫付的钱赔付出来,让我提供百十本农户的银行折子。我就给王某甲汇报了一下,王某甲安排各工作区的工作人员给我提供了他们工作区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去许昌县农村信用社榆林乡营业部协调了下,让财税所的刘淑丽以农户的名义办了九十多本银行折子,然后我交给了魏某。2013年6、7月份的一天,王某甲说保险公司要给我们乡3万元钱的办公经费,让我去杨某处领下钱。我就带着刘淑丽找到杨某,杨某交给我了3万元钱现金,我把钱给了刘淑丽,刘淑丽将钱放在乡财税所的保险柜里了。6、证人罗某证言:2013年榆林乡政策性小麦保险应由农户缴纳的保险是我和安某、杨某垫付的,总共垫付了17万多元,其中我垫付了5万元,杨某垫付了3万元,安某垫付了9万多元。2013年5月份,经公司开会研究,做了一个虚假赔案,把我们垫付的钱理赔出来,但虚假赔案怎么做的我不清楚。2013年5月中旬,刘海建把我垫付的5万元钱还给我了。7、证人安某证言与证人罗某证言内容一致。8、证人王某甲证言:2013年3月份人保财险许昌支公司的工作人员找我,说他们保险公司有农业保险的任务,希望我们乡政府以政府名义代农户购买全乡的小麦保险,并帮助他们完善相关的手续,开始我没有同意,后来保险公司的一个副经理说由农户支付的保费不让我们乡政府出,由保险公司支付,再给乡政府一些工作经费。我就同意了。当时我把这些工作交给了财税所所长侯某,由侯某为他们具体办理。在办理投保手续中,侯某向我汇报说需要加盖公章,我就同意了王某乙协助侯某办理盖章事宜,还有为保险公司办理农户折子的事情,侯某也向我汇报过。关于办理投保手续的其他细节我就不清楚了。2013年5月份,侯某给我说保险公司给了我们乡里3万元钱的办公经费。9、证人王某乙证实2013年5月份,在侯某办公室,侯某让其在办理农业保险的资料上加盖榆林乡政府公章的事实。10、投保单、保险单、发票,证明榆林乡政府为郑根喜等6365户投保政策性小麦保险的事实。11、农业保险及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汇总表、明细表、许昌县榆林乡人民政府证明、赔款协议书、取款凭条,证明保险公司以虚假的理赔手续领取赔付款199833.37元的事实。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公司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度榆林乡承包小麦49019.90亩,收取保费882361.04元,其中中央保险补贴352944.42元,省级补贴220590.26元,市级补贴44118.05元(已拨付),县级补贴88236.10元(未拨付),实际拨付617652.73元。13、许昌县公安局新许派出所证明,证实魏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4、自首笔录,证明被告人魏某于2015年4月1日到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15、许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侯某被判刑的事实。16、营业执照、公司成立章程,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公司系国有企业,公司发起人为财政部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公司农网部主任期间,伙同侯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常青审判员 张怀忠审判员 李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