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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9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樊吉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吉飞,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923-2号申请执行人樊吉飞。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林,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樊吉飞申请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28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内蒙古巴彦淖尔八一街支行的存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