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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帅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王仕杭,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4186元及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4元、执行费2663元,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在金堂县工商管理局登记成立,在金堂县开发“韩滩双岛”项目,公司仅有位于金堂县赵镇韩滩桥以东的土地使用权180468.62平方米,土地证号分别为金堂国用第0XXX1号、第0XXX9号、第0XXX0号、第0XX**号,该四宗地被执行人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支行办理了借款抵押登记。该四宗地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先后查封,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法院已经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本案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康明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代理审判员  刘 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