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24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大石桥市人,大石桥市旗口某某电器商店店主,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公诉刑诉(2015)第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永利、代理检察员李爱平、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5日至2012年10月22日间,被告人范某利用受委托从事家电下乡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其经营的大石桥市旗口某某电器商店从事家电下乡过程中,以欺骗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助资金人民币20084.28元,非法占为已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5日至2012年10月22日间,被告人范某利用受委托从事家电下乡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其经营的大石桥市旗口某某电器商店从事家电下乡过程中,以欺骗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助资金人民币20084.28元,非法占为已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调查结果与上报财政报表不符明细(明细表包括家电的标识卡号、产品类型、型号、购买人、身份证号码、住址、产品价格、补贴金额、录入日期等信息。)证明:2010年到2012年间,范某以旗口镇村民的名义套取家电补贴款20084.28元的事实(明细表有范某的签名)。(2)银行交易对账单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明:大石桥市财政局向范某的大石桥旗口某某电器商店打过家电下乡补贴款的事实。(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大石桥市旗口某某电器商店于2004年6月5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范某的事实。(4)申请书、承诺书、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范某与大石桥市财政局、大石桥市商务局签订了《家电下乡补贴》具体实施的协议书、承诺书,其主体身份就属于受委托从事政府工作人员的事实。(5)与家电下乡补贴有关的相关文件、政策规定证明:包括财政部、商业部、辽宁省财政厅、商业厅、营口市财政局、商业局、经济委员会对家电下乡补贴工作都规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其中规定:“经县市商业局、财政局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签订协议,予以授权并进行网上备案。”(6)辽宁省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名单。(7)辽宁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8)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9)户籍证明证明:范某的身份情况。(10)情况说明证明:因家电下乡取证量大,部分村民不会写字,故“以上材料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没有写,特此说明。(11)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6月2日,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范某持有的家电补贴款20084.28元的事实。2.证人证言以下45名证人证明:2010年到2012年间,大多数村民根本没有在大石桥市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家电产品,有的村民也只是在某某电器商店购买少量家电,但是财政补贴统计表显示该村民购买过多件家电,这些证人证言跟《虚报的家电补贴明细表》相互认证,完全能够对上。(1)证人周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BCD-206TX冰箱,一台康佳LC42FS81DC彩电,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证人杨某某证实:我和李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家是农村户口。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BCD-226TX冰箱,一台海尔XQB70-S918FM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证人刘某某证实:我和郑某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XQB60-L918FM洗衣机,一台海尔XQB60-7288LM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4)证人李某某证实:我家是农村户口。2012年9月份,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两台美的BCD-178GSMX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5)证人曾某某证实:我家是农村户口。2012年9月份,我家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只购买过一台海尔BCD-206TX冰箱,一台海尔XPB85-987SFM洗衣机,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6)证人王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BCD-206TX冰箱,一台海尔BCD-186TX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7)证人田某某证实:我和张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家是农村户口。2012年4月份,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两台四季沐歌Q-B-J-1-121/1.82/0.05热水器,两台海尔BCD-216TX冰箱,一台海尔XPB80-187BSFM洗衣机,一台海尔XPB65-1186BSLM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8)证人王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只购买过一台海尔BCD-206TMZL冰箱,一台乐华LCD26R19彩电,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小天鹅TP80-XS805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9)证人林某某证实:我和洪某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信LED32K01彩电,一台美的BCD-206SMY冰箱,一台中意KCD-182冰箱,一台中意XPB85-978S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10)证人宋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KFRd-26GW/02SC-S2空调,一台海尔XPB65-287BSLM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11)证人崔某某证实我和丁某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两台海尔BCD-216SDCX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12)证人曹某某证实:我家是农村户口。2012年2月份,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两台海尔BCD-186TX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13)证人于某某证实:我家是农村户口。2012年5月份,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BC/BD-500HC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14)证人吴某某证实:我和白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家是农村户口。2011年10月份,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两台康佳P25TK828电视机,一台美的BCD-175SMX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15)证人张某某证实:我和赵某某是父女关系。我家是农村户口。2011年9月份,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两台海尔BCD-215AD1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16)证人薛某某证实:我和阎某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康佳T21TK827彩电,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17)证人高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BC/BD-203HC冰箱,一台海尔XPB80-L287FM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18)证人田某某证实:我和高某某是母子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小天鹅XPB75-985S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19)证人张某某证实:我和吴某某是婆媳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信TLM32V68A彩电,两台美的C21-ST2123电磁炉,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0)证人郑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BCD-176TMZL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1)证人田某某证实:我家是农村户口。2012年6月5日,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BCD-160TX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2)证人李某某证实:我家是农村户口。2011年12月,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XQB70-S918FM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3)证人李某某证实:我和冯某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美的BD/BC-415DKSM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4)证人丁某某证实:我和某某是夫妻关系,吴某某是我公公。我家是农村户口。2012年7月,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信LED32K01彩电,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5)证人侯某某证实:我和高某某是母子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XPB80-187BSFM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6)证人张某某证实:我和张某某是父子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BCD-186TX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7)证人程某某证实:我和程某某是父子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美的MP75-X809洗衣机,一台美的Q-B-J-l-141/2.34/0.05热水器,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8)证人高某某证实:我和张某某是母女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美的Q-B-J-l-141/2.34/0.05热水器,一台美的BCD-208GSMX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9)证人富某某证实:我家是农村户口。2012年7月11日,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BCD-206TCX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0)证人王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康佳P25TK828彩电,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1)证人段某某证实:我和刘某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只购买过一台海尔BCD-216SDCX冰箱,没有购买过一台康佳LC37F1000PD彩电,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2)证人孙某某证实:我家是农村户口。2010年11月,我家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只购买过一台乐华LCD26R19电视,没有购买过一台海尔XPB85-987SHM洗衣机,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3)证人舒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BCD-206TMZL冰箱,一台海尔BCD-195KJN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4)证人宋某某证实:我和李某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两台中意XPB80-1028S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5)证人高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乐华25V15彩电,一台乐华21V19彩电,一台海尔XPB70-287BSFM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6)证人高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两台四季沐歌Q-B-J-1-185/2.58/0.00热水器,一台海尔BCD-215ADL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7)证人贾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KFRd-33GW/02SC-S2空调,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8)证人郭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XPB80-187BSFM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9)证人陈某某证实:我和宋某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BCD-206TX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40)证人马某某证实:我和官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家是农村户口。2011年2/3月份,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BCD-216TMZL冰箱,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41)证人任某某证实:我和张某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LE262300彩电,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42)证人朱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XPB60-187BSFM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43)证人王某某证实: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富士宝IH-P218C电磁炉,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44)证人刘某某证实:我家是农村户口。2012年2月,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两台中意XPB80-1028S洗衣机,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45)证人王某某证实:我和朱某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2年,我家没有在旗口某某电器商店购买过一台海尔L2681彩电,也没有将户口本和身份证借过他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于2015年6月24日的供述与辩解:我在大石桥市旗口镇经营一家电器商店,店名叫大石桥市旗口某某电器商店。在2010年5月左右我跟大石桥市财政局、大石桥市商务局签订过家电下乡活动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家电下乡补贴是商品零售价格的13%。村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由我们店里先垫付补贴,然后我们再将村民的相关手续上报到大石桥市财政局,财政局审批后再将补贴打入店家的银行账户。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期间,我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助款,一种方式是有村民在我店里购买过一台电器时留下的身份信息,我申报的时候就报了两台或多台。还有一种就是有村民在我店里购买不享受家电下乡补贴电器时,我向他们要身份证和户口本,然后利用他们的身份信息输入系统上报财政,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通过这两种方式我大概套取了18500元左右的家电下乡补贴。此外我与旗口诚信电器的老板认识,当时参与家电下乡活动的商家每月的销售额必须达到15000元,有一个月他家的销售额没有达到15000元,于是我就将我家库存的海尔品牌电器的产品标识卡输入他家的系统。事后他家将这部分电器的1500元的家电下乡补贴给了我。4.视听资料(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受委托办理家电下乡的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人民币20084.2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其应当以贪污罪予以处罚。其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已将赃款退缴,悔罪表现积极,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保障从事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良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宛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