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闵怀林与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怀林,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95号申请执行人:闵怀林。被执行人: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大旺路。法定代表人:杨芸,职务不详。第三人: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南经三路东。法定代表人:叶家和,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闵怀林申请执行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闵怀林清偿债务61154.2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董茂宣人民陪审员  薛国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