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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辉与被执行人王纯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辉,王纯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梁辉,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被执行人王纯礼,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梁辉与被执行人王纯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勃青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勃青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