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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监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杨志成与永宁县公安局户口迁入行政行为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宁行监字第59号杨志成:你因与永宁县公安局户口迁入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2014)永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行立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既非永宁县公安局“准予尹国仕、尹瞳月将户口迁入永宁县望洪镇东玉村八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与该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认为你对该行政行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一、二审法院裁定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