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监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杨志成与永宁县公安局户口迁入行政行为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宁行监字第59号杨志成:你因与永宁县公安局户口迁入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2014)永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行立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既非永宁县公安局“准予尹国仕、尹瞳月将户口迁入永宁县望洪镇东玉村八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与该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认为你对该行政行为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一、二审法院裁定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